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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