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