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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