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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