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