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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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