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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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