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