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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