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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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