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