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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