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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