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