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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