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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