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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