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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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