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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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