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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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