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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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