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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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