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